(一)迁移登记 (1)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 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 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 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到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公司拟在地方工商局办 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共同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2、其它企业 (1)企业出资人或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 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或股东盖 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但出资人或股东提出在地方工 商局办理登记的企业(公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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