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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登记事项提交材料

()迁移登记
  (1)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

  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

  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

  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到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公司拟在地方工商局办

  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共同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2、其它企业

  (1)企业出资人或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

  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或股东盖

  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但出资人或股东提出在地方工

  商局办理登记的企业(公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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