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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07-07-03 16:48:10

 

中共石家庄市工商局党组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此通知。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责任制  细则   通知                                                  

:河北省工商局、市纪委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9印发                                      

 (共印65)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参照《河北省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工商系统各级党组(委)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 明确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正确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局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市委、省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努力构建我市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相关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使用干部,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人事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监督检查所辖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事求是思想路 线的情况,纠正违反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行为。

第七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除了执行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省局部署的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在组织协调上发挥作用,参与单位要主动搞好配合。

第八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包括:

()负责落实本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严格要求自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严重腐败和违纪问题,要支持同级纪检组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支持配合。

()在本系统、本部门每年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上亲自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

()对市委、市政府及省局党组部署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专项治理任务,要作出部署并认真组织落实。

()亲自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党组(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亲自谋划,组织实施。

()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要 求的活动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要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党组(委)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省、市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每一项任务都要明确负责领导和承担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将责任分解情况报上一级党组(委)、纪检组备案。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履行贯穿全年始终。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

()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督促纠正。属于同级党组(委)的问题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纪检组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和正职的问题,可以向该领导班子正职进行函询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它成员的问题,责成该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中期,各单位党组(委)要组织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对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回顾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并针对薄弱环节搞好整改,确保责任履行到位。

第十四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进行专项考核,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干部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考核由本单位党组(委)党员领导干部带队,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人事教育处等有关部门参加。

()考核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

()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在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目的工作人员参加。

()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出,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组(委)和纪检组报告,由党组(委)责成纪检组牵头调查处理。

()根据考核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向被考核单位党组反馈,向同级党组(委)和纪检组报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委)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级党组、纪检室专题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材料、述职述廉报告、责任追究结果及其它有关材料妥善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条的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飞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或者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如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八条  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者由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限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无论何时发现,也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予以追究。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但在处理之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可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和要求,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室报告责任追究案件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局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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